附件:设置1:设置2:谢晖,设置3:本书讲述了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 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 契约环境基本形成, 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 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环境下, 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史上在这些民族村寨中, 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 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 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 其重要体现就是本书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 使清水江流域地区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摘要:有书目 (第405-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