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本选题从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需求和价值回归出发, 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进行系统研究, 在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制度、契约法与侵权法之间形成了有机联系, 对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现人的整体保护方面的功能缺陷进行批判, 并探寻完善的路径。此外, 对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搜集与类型化研究。基于此提出了以“情感”为基础的类型化研究, 从而跳出已有的以“财产”本身作为客体的划分模式。具体分析了特定意义的财产通过“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这一过程, 实现人格利益与财产本身的融合, 指出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核心保护的是情感, 并以此创设了三个重要类型。摘要:有书目 (第254-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