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本书主要内容: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以公法规定为前提的私法概念, 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则是纯粹的私法概念。人格和权利能力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人格表彰主体资格, 是抽象的;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涉及享有权利的范围, 相对具体。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前者是享有一般权利的资格, 后者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享有特定权利的资格。人格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存在差异。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人格与权利能力并存的立法模式。摘要:有书目 (第241-261页) 和索引
附注提要
本书主要内容: 罗马法上的人格是以公法规定为前提的私法概念, 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则是纯粹的私法概念。人格和权利能力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人格表彰主体资格, 是抽象的;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涉及享有权利的范围, 相对具体。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前者是享有一般权利的资格, 后者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享有特定权利的资格。人格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存在差异。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人格与权利能力并存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