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准备施行的学习中,作者发现分级标准并不方便法医司法鉴定人的使用。在司法鉴定实践当中,鉴定人首先看到的是被鉴定人损伤致残的部位,根据损伤致残的部位再去查找相关致残等级条款,才能正确、便捷地确定致残程度等级,因此,作者按照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路线,将分级标准调整为以部位分类为主,在部位的基础上再列明致残程度等级,便于司法鉴定人在工作实践中随查随用。摘要:
附注提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准备施行的学习中,作者发现分级标准并不方便法医司法鉴定人的使用。在司法鉴定实践当中,鉴定人首先看到的是被鉴定人损伤致残的部位,根据损伤致残的部位再去查找相关致残等级条款,才能正确、便捷地确定致残程度等级,因此,作者按照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路线,将分级标准调整为以部位分类为主,在部位的基础上再列明致残程度等级,便于司法鉴定人在工作实践中随查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