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王文革, 撰稿人刘阳 , 梁苏琴, 唐双娥
附件:设置1:设置2:设置3:公众共用物, 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 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 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目前, 我国公众共用物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 面临着不断退化、萎缩的危机, 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保护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书的出版对于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也弥补了相关领域研究空白。摘要:有书目
附注提要
公众共用物, 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 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 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目前, 我国公众共用物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 面临着不断退化、萎缩的危机, 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保护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书的出版对于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也弥补了相关领域研究空白。